由拥护宪法改为忠于宪法,把自觉接受监督明确为《宪法》规定的接受人民监督。
现在看来,情况已经大为好转。另外,处理法律事务的类型也是分类的重要依据和标准。
王兆峰:凯撒的交给凯撒,上帝的交给上帝。就收费而言,我认为行业不宜设定固化的收费标准,而应交由市场去调整,也不宜与级别高低相关联。所以,这个问题我是持保留态度,但是中央有关部门提出这项改革,我相信应该有它的理由,但是我们并没有看到官方公开的解读。诉讼律师、刑事律师的地位已经有了显著的提升,这其实就反映出一个问题,律师分类与分级要做一个相应的区分。主持人:现在还有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,就是现在一批优秀的法官、检察官,过去本来就是一直做业务出身的,有多年的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,他们辞职进入律师队伍,在对律师进行分级评定的时候,对于他们这类人过去的工作经历如何评价,是否应该考虑进去,二位如何看待? 王兆峰:其实,在台湾、日本、香港等地区和国家,都有相关的规定,在司法实务部门工作一定年限的或在高校专门从事法学教育的教授,是不需要实习和考试就可以直接被授予律师资格的。
8月21日,长安杂志、公安部网站等官方媒体和网站都进行了报道。我认为在律师进行分级时,如果对他们这个群体的评价标准和其他刚毕业的年轻律师一样,只考虑律师的执业年限,而忽视他们过去在检法业务部门的工作经历和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,仍然要求他们从零开始,实际上是不公平的,也是不科学合理的。似乎什么都可以搞平衡。
而今天我们看到的平衡法学意义上的研究,涉及的太广泛了,让我很吃惊,超出了我认知的范围。认为强调打击犯罪就会影响保护人权,或者,认为强调保护人权就会影响打击犯罪,因此要在这两者之间搞平衡的说法,是有问题的。保障人权是我们现在提出的一种新的价值要求和诉讼要素,这不是要和打击犯罪的需要相冲突,而是对刑事诉讼提出了一种新的要求,要在保障人权这一基础上来进行刑事诉讼。平衡法学中如果能找到怎样才算平衡,就太好了。
作为一种手段的平衡,在现实当中是常见的。按照统一的哲学原理,也可以说,不平衡是绝对的,平衡是相对的,事物是相对的平衡与绝对的不平衡的统一。
我更愿意使用有限的智力探讨适应我的理解能力的问题。不能说平衡是五五开吧,而且,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的五五开是什么涵义,也确定不下来。我理解,这里的爱,是向往、倾慕的意思,在这个意义上我是爱哲学的。世界是绝对的运动和相对的静止的统一。
本文系王敏远研究员在吉林省法学会平衡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暨社会失衡问题的法治理对策学术研讨会(2015年11月20日?长春)上的主题发言,文稿根据录音整理而成。而让律师介入,由律师来帮助当事人提出诉求,可能就是符合平衡的理念的,在解决问题时也应该很有效。而保障人权是现代刑事诉讼法提出来的,两种价值要求怎么是冲突的关系?认识二者关系的关键,是要认识刑事诉讼方式、手段、程序的性质及特点。我想,以关切实践问题的妥善解决为出发点的平衡法学,以法治发展为目标的平衡法学,一定能为此做出独特的贡献。
这种平衡虽然也很重要,作为临时应急之用也常有,但不能在法治意义上来使用。我想,对法学意义上的平衡应该有不一样的研究方式。
2000年前后就开始占据主导地位的刑事诉讼法领域中的平衡论,我一直在批判。例如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改革方案,对职能部门提出要以法治的方式解决信访问题,但当事人是否接受,其实是个问题。
或者相反,就多压制一点。这种解释揭示了哲学问题及其回答的一个特点。对于摆平意义上的平衡,这个安抚一下,那个安抚一下,那往往是丛林法则适用的结果,谁闹得厉害,就多倾向一点。怎么都叫平衡,不是真正的平衡。是用野蛮的手段还是文明的手段,是用司法机关恣意行使职权的方式还是规范行使职权的方式,是用愚昧的方法还是用科学的方法,差别就在这个地方。我一直奇怪,为什么要说两者冲突呢?刑事诉讼就是要发现、揭露、证实、惩罚犯罪,这是其古今中外的刑事诉讼都要实现的基本任务。
即刑事诉讼越来越文明、越来越规范、越来越科学,这是发展方向。我们如何进一步来考虑平衡法学指导下的各个部门、各个方面的关系,确实具有新的、值得我们重视的价值。
我虽然也写过与哲学相关的法学论文,但那实际是反哲学的,不是法哲学的东西。只是,如何将这种哲学的思考,落实到法学,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。
平衡论若作为新的视角、新的方法、新的理念,要求的只是在原有理论的框架内,有助于更加有效,或更加完备地解决问题。虽然现在法哲学很流行,进行法哲学研究的,都是法学大家。
我们所处的时代,发展神速,法治的任务艰巨,并且,实践中的困难超乎想象。我更愿意按照发展论来理解这两者的关系。这种主张的前提是,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是两种同样重要的价值,但是,过于强调其中的一种就会影响另一种,因此,需要在两者之间搞平衡。这十分艰难,但意义非凡
就凤头鹰来说,贩卖收购一只便起刑,三只算情节严重。只不过人贩子的起刑点比这十年低,但别忘了盗猎珍稀动物罪还可以判一年呢。
很多人是凭感觉的法盲。此案是掏窝还是别的勾当,其实很容易验证,刑侦是需要指认现场的,那些废弃的鸟巢在哪里?猛禽的巢穴是很结实的。
这不是掏家雀儿,掏猛禽窝很难,不但树高而且猛禽攻击性强。猛禽巢穴比普通鸟窝难找多了,这17只绝对不是简单找到的。
加之猛禽的生活范围是很大的,至少要几个平方公里才有一窝,他们是把周围几十平方公里的鸟窝都掏掉了,这是需要非常专业的技术,不是简单的小孩掏鸟窝。进入专题: 司法独立 掏鸟窝案 。如果不抓背后的鸟贩利益链,仅仅判抓鸟人确实不够公平,但判十年是依法有据的。就算法律这样制定,中国捕捉保护动物的犯罪还屡禁不止。
这掏鸟的必定是职业惯犯。更因为他的撒谎,说明他是完全知情的,不是法盲——法盲是不懂得撒谎逃避惩罚的。
警方还从被告人闫啸天手机中找到了他和鹰隼爱好者的手机短信、QQ聊天记录。这时候接轨派哪里去了?记者描述案情时连基本的鸟类科学知识都不具备,没有尽到记者应尽的义务,被处罚是应该的。
报道中的大学生掏的是燕隼和凤头鹰,这走私出口一只都上万。燕隼体长最大35厘米,凤头鹰最大体长49厘米,接近半米的大鹰,给你的感觉立即不同了吧,抓一只熊猫还判过死刑呢。